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0〕5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1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办**村**组,村民,现住**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9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陕E*****号小型轿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渭区东王村附近时,与方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同方向行驶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方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刘某某拨打电话报警,配合交警调查。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方某某系交通事故外伤性颈髓损伤致高位截瘫,并发感染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现双方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肇事后,拨打电话报警,配合交警调查,可认定为自首情节;案发后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且系过失犯罪,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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