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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二部刑不诉〔2020〕78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9年8月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汉族,初中毕业,群众,金华市****化工厂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家属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8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浙G6****号小型轿车沿金华市开发区金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金西大道罗埠镇金塘边村路段时,与前方在同向机非隔离花坛旁清扫道路的被害人祝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祝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当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传唤归案,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9日,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8月26日,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由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付被害人家属50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刘某某表示谅解。2020年6月29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祝某某系因颅脑及胸腔脏器联合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归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车辆信息、保险信息、接警单详情、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第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自首;第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全部赔偿完毕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第四,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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