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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9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取保候审。无违法犯罪记录。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9日17时4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号小型轿车沿黄骅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街交叉口右转弯时与沿**街由南向北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杨某某受伤,伤者杨某某于2020年05月30日经沧州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渤海新区交警一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刘某某已与杨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家属的谅解。

1.书证:受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死亡证明单、谅解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信息;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自首,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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