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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日出生,河北省永清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1987********,汉族,中专文化打工,群众。现永清县****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8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京Q5****轻型厢式货车,沿固安县东高线由西向东行驶至0公里200米处,与前方同向行驶张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

认定是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已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规定之行为。

但案发后,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达成和解,求得谅解,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刘某某的相关责任,且刘某某认罪认罚,属自首,系初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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