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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号,现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11月2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LD****的大众牌黑色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开封市禹某某区**公路与**村三岔口处,与驾驶电动三轮车(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黄某某相撞,2019年12月18日,黄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河南同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胸部多发损伤、颅脑损伤死亡。经开封市交警支队四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黄某某近亲属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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