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全州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由全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桂C****2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唐某某从**镇**村委**村往**镇街上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S**线**公里+**米处路段时,车辆驶出公路右侧路外,车头右侧碰撞到公路外树木,造成一起唐某某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3月17日、3月3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积极赔偿了死者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尸体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积极赔偿了死者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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