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不诉〔2023〕1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6********,**族,大学专科文化,广德市**有限公司员工(劳务派遣),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室,住安徽省广德市**街道**小区**幢**单元**楼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8月11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6月9日22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广德)P******号二轮电动车行驶至广德市桐汭街道万桂山中路与团结路交叉口南20米(怡港金马大酒店停车场入口)处撞到道路旁的隔离护栏,造成上述车辆受损、其本人受伤及车辆乘坐人张某某(男,殁年33岁)受伤后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群众报警后,民警在处置事故过程中发现刘某某有酒驾嫌疑,民警随即在广德市人民医院对其抽血备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5mg/100ml。经调查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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