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平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驶湘******号牌小车行驶至平江县**镇梦雅公馆路段时,与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何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何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平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6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