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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泰州市**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荣成市**街道办事处******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日6时24分许,刘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苏******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荣成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荣成市****路与**路交叉路口处与毕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致毕某某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两车损坏。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发生事故后陈某某电话报警,刘某某明知陈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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