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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寒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公司员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0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北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潍坊市寒某某大常疃村路口南侧时,碰撞被害人牟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牟某某受伤,车辆损坏。2020年4月27日0时许,牟某某经潍坊市寒某某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牟某某符合被钝性暴力伤及头部、胸腹部、左肩部、四肢部等处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报警,并陪同被害人赴医院救治,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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