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71986********,羌族,小学,绵阳市**环卫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地四川省平武县********号,现住绵阳市涪城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婷,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川B5****号中型特殊结构清运垃圾的货车在绵阳市涪城区高水路军转小区门口人行道内由南向北倒车清运垃圾时,与人行道内的行人胡某某(男,本案被害人,殁年77岁)发生碰撞后将胡某某碾压,致胡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刘某某拨打120电话后等候在现场,在交警到达现场后配合调查。

经法医鉴定,死者胡某某系交通安全事故致严重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死者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死者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