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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大竹县人,幼儿老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6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渝AC815J轻型货车,从大竹县八渡乡华岩村往八渡乡卫生院方向行驶,行至大竹县八渡路街道宗申摩托车行门口路段,向右转弯时将道路左侧的行人任某某碾压,致任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达州竹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鉴定人任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车祸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渝AC815J号轻型普通货车转向系、行车制动系所检项目符合相关要求。2020年4月14日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任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与死者任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取得了任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案发后被告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积极与死者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谅解。经走访调查,刘某某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前科,也无酒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被告不起诉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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