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乡**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四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吉C*****号小型轿车沿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新条子河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沿该村路由东向西步行的被害人辛某某相撞,致辛某某伤。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辛某某无责任。
2020年07月04日,辛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辛某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脑震荡、身体多部位软组织挫伤,进一步发展成为脑梗死(外伤性)、终致化脓性肺炎、双侧胸腔积液、肺大泡、电解质代谢紊乱、泌尿道感染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案发后,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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