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2日05时42分,李某某驾驶贵B****1号轻型货车(车载被害人秦某某)由六枝特区火车站方向沿贵烟线往六枝街方向行驶,行至贵烟线169公里700米(六枝特区平寨派出所前)处,碰撞行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秦某某二人立即下车报警并搀扶伤者王某某在路边等待救援。当日05时53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贵B****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六枝街方向沿贵烟线往六枝火车站方向行驶,其逆向行驶碰撞道路上李某某、秦某某及伤者王某某肇事,造成秦某某、王某某死亡,李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2020年10月21日六枝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10月11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死者王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腹部损伤死亡。2.死者王某某其颅脑、胸腹部损伤均为生前损伤,证实贵B****1号车、贵B****8号车与王某某发生接触时王某某均为存活状态,建议两车所致外伤在王某某的死亡结果中的参与度各为50%。案发后刘某某与被害人及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依法扣押的肇事车辆;2.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死因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是其肇事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发后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赔偿并获得谅解,社会危险性较小,主观恶性不深。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更好地修复社会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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