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88********,满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门窗厂,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驾驶冀******号微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刘某乙驾驶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刘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顺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刘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顺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主动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