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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现住新余市渝水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20日交由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4日05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赣******面包车沿**至**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车辆行驶至**镇**村路段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将相对方向被害人张某某驾驶新余临时V0669电动车并搭乘的金某某撞至路外,致使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金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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