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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96********,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7时7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辽P****8号小型轿车沿兴城市龙兴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嘉山街交叉路口时,与沿龙兴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交叉路口左转弯的杨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认罪认罚,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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