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1〕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73********,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楼**镇**村**街**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4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不起诉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鲁******号出租车载乘客陈某某沿本市天桥区天成路由北向南行驶,刘某某在天成路西辅道路边(008号路灯附近)停车时,因操作不规范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陈某某从右后门下车时,被害人王某某骑行电动二轮车行至此处,出租车右后门与王某某的电动二轮车左侧前部发生碰撞,致王某某摔倒在地,颅脑严重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0年9月13日刘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殡葬证、火化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表现材料;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鲁******号出租车行车记录仪视频等。其中,1.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刘某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协议书、谅解书证明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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