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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3日我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同日由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2日10时30分许,刘某某驾驶粤**-*****大中型拖拉机从隆回县**镇**村往隆回县**镇**村方向行驶,途经隆回县**镇**村**组路段时,与行人阳某某相撞,造成阳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26万元,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过失犯罪,初犯偶犯,不是毒驾醉驾,且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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