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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住四平市铁东区**号楼**门**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四平市人,经营一辆大货车搞个体运输,持有一本B2驾驶证,由于该驾驶证型号不匹配其营运车辆,就想办理一张假的A2驾驶证。2017年4、5月份在微信里通过广告办理A2****,刘某某将自己的照片发给对方,通过微信转账****,留下地址后收到一个长方形纸盒,里面是A2驾驶证,照片系刘某某提供的本人照片,内容为双辽籍男子兰叶忠个人信息。刘某某使用该驾驶证在2017年5月22日在京哈线850公里处驾驶车牌号为吉C****0重型半挂牵引车,长双公路和公长公路行驶解放牌挂车,在当地交警部门检车时因车辆违章出示照片为制作的驾驶证交纳罚款,2017年5月23日在京哈线841公里处驾驶车牌号为吉C****0重型半挂牵引车,长双公路和公长公路行驶解放牌挂车,在当地交警部门检车时因车辆违章出示照片为制作的驾驶证交纳罚款,2017年6月15日在集锡线处驾驶车牌号为吉C****0重型半挂牵引车,长双公路和公长公路行驶解放牌挂车,在当地交警部门检车时因车辆违章出示照片为制作的驾驶证交纳罚款,2017年6月18日在四乾线处驾驶车牌号为吉C****0重型半挂牵引车,长双公路和公长公路行驶解放牌挂车,在当地交警部门检车时因车辆违章出示照片为制作的驾驶证交纳罚款,2017年9月29日在太平线处驾驶车牌号为吉C****0重型半挂牵引车,长双公路和公长公路行驶解放牌挂车,在当地交警部门检车时因车辆违章出示照片为制作的驾驶证交纳罚款。2019年11月5日,双辽市公安局将刘某某传唤至执法办案中心讯问,刘某某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用假驾驶证只交了罚款,没有扣分,没造成严重后果,并且自己的A2驾驶证恢复后,主动将假驾驶证扔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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