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公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67********,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益阳市**学校教师,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路**号,住长沙市开福区**路**小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需要用钱,便想通过虚假资料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刘某某联系了一中介人员(身份不明),两人在益阳市高新区市羽星宾馆茶室内商议,由刘某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中介人员提供刘某某与他人的结婚证在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刘某某以夫妻购买商品房的事由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审批通过后刘某某再支付6500元费用。几天后,在十洲路赫山政务中心,中介人员交给刘某某一张其与“尹某某”的假结婚证、“尹某某”的身份证、“尹某某”在怀化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等资料。2017年8月1日,刘某某来到团圆南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赫山管理部,用假结婚证、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资料办理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2017年8月10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赫山管理部通过审核,发放给刘某某49000元,刘某某随即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办证人员6500元。经查实,刘某某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的结婚证的字号与结婚当事人不符。
2019年8月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接民警通知后自行到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投案。刘某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49000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并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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