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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受王某某指使在定西市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2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华路支行办理2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后其将办理的2套营业执照、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电子U盾、电话卡等整套证件以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后该营业执照、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电子U盾等证件流入诈骗团伙,已查实被害人陈某某、邬某某、刘某某等3人被骗的钱款进入刘某某等人出售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涉案金额共计109778元。

2020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本院认为, 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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