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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8********,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费县人,群众,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费县**镇**村**组**号,住**村。2020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27日10时许,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人员在工作中侦查线索,发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办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进行售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能够证实存在交易行为、交易标的物含有国家机关证件的证据不足,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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