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排**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沈健、李忠柱,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3月2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天津市政府2018年5月实施“海河英才”计划以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发布能办理天津户口消息,帮助张某某、尹某某、宋某某等共9人挂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使以上九人通过审批获得户口迁移证,落户天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没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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