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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县**镇**街**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四川**律师事务所朱某某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2020年3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5月12日)。

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将用自己身份注册的多个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相关的银行基本账户、U盾、公章等全套资料卖给李某某(另案处理),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刘某某随身物品由公安机关扣押,未随案移送。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6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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