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8271974********,汉族,专科文化,济宁市**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住济宁市**路**小区**区**号楼**,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鱼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鱼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军,山东方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分别联系了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路桥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借用上述公司资质投标鱼台县**镇省级“乡村连片治理”项目工程(以下简称**镇乡村连片治理项目),刘某某为上述9家公司代为交纳投标保证金并要求上述9家公司按照刘某某制定的规则进行规律性报价。鱼台县**镇乡村连片治理项目于2017年8月1日开标,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第一标段工程;新乡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第四标段工程;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第三标段工程。上述三个标段工程中标价共计9052162.1元。案发前,上述三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合格。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2019年6月4日被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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