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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龚某某等诈骗案)_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旬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90********,大学本科文化,陕西省旬阳县人,现住旬阳县**镇**社区**小区,系旬阳县**医院**科**。无前科。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旬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旬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并将犯罪嫌疑人卓某某补充移送至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旬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旬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3日补查重报。

旬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以来旬阳县**医院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以弥补住院五保户伙食费、生活品、营养品费用为由,利用****出台的健康扶贫兜底贫困户、五保户住院治病不要钱政策,多次在开会及科室检查工作等场合指使授意该院医护人员,趁为贫困户、五保户免费体检的时间,骗取贫困户、五保户合疗一卡通手续,在拿到贫困户、五保户合疗一卡通手续,编造贫困户、五保户虚假住院,按照真实患*****制作完善病历的流程,编造虚假住院病历,骗取合疗报销款。经调查核实从2017年至2018年两年期间,刘某某安排指使医院相关医护人员进行此操作,利用贫困户及五保户:陈某甲、胡某某、吴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冯某某、曹某某、何某某、冯某某、牟某某、陈某乙、周某某、周某甲等14人合疗一卡通手续,办理虚假住院22人次,骗取合疗报销款72851.35元。其中:龚某某经手编造吴某某(病历住院时间2018年6月16日至6月30日)、冯某某(病历住院时间2017年9月28日至10月5日)、周某某(病历住院时间2017年5月11日至5月24日)等三人次虚假住院病历,共计14231.1元;陈某某经手编造陈某甲(病历住院时间2017年9月5日至9月14日)、张某某(病历住院时间2017年9月27日至10月6日)、何某某(病历住院时间2018年1月18日至1月27日)等三人次虚假住院病历,共计6921.7元;孙某某经手编造胡某某(病历住院时间2017年5月5日至5月114日)、郭某某(病历住院时间2017年4月25日至5月3日)、周某甲(病历住院时间2017年5月3日至5月15日)等三人次虚假住院病历,共计5979元;赵某某经手编造牟某某(病历住院时间2017年6月25日至7月8日)虚假住院病历,共计3630.7元;韩某某经手编造陈某乙(病历住院时间2017年8月25日至9月11日)虚假住院病历,共计3833.2元。

本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无法认定涉案病历所载救治内容的真伪,相关证言出现矛盾且无法排除。加之本案可能涉嫌单位犯罪,赵某某仅系医院普通工作人员,并非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属于本案犯罪嫌疑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账本、会计账册、交接班登记表等物品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旬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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