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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韩某某等6人聚众斗殴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09221991********,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于2020年7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晚22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韩某某、倪某某与犯罪嫌疑人齐某某、温某某、肖某某(另案处理)、白某甲(另案处理)、冯某某(另案处理)、白某乙(另案处理)、梁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在通辽市科尔沁区**路**歌厅门厅前,双方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之后双方各以拳脚、啤酒瓶、拖布杆等进行斗殴,致犯罪嫌疑人倪某某脚踝、旁观的被害人庄某某眼部及鼻部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倪某某被他人打伤,致右腿内、外、后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并行内固定术,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庄某某被他人打伤,致左侧眶下壁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过程中刘某某在场,但未参与斗殴。

本院认为,刘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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