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5261979********,汉族,专科文化,农民,现住广西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7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6日,陈某甲(另案处理)在贺州市注册成立广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以下称:**公司),为该公司法人。2015年9月,贺州市八步区政府**办将2015年八步区第一批基础设施扶贫项目工程(扶贫道路建设项目10个,总造价金额为2731895元)交给**公司负责采购招标。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知悉此事后,将欲揽工程的陈某乙介绍给陈某甲,并商定由陈某甲操作让陈某乙承揽该扶贫道路建设项目,陈某乙将该项目总金额的10%(约26万元)抽成给陈某甲、刘某某作为报酬。之后,陈某甲联系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以下称:**公司)负责人,并商定,**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中标后将该项目交予陈某乙承揽工程,挂靠**公司施工,由**公司收取该项目总金额1.5%挂靠费。陈某甲还让**公司再找公司“陪标”,**公司即找来柳州市**集团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陪投标”。陈某甲还找来桂林市**建设公司贺州办事处、广西**建设有限公司贺州办事处参与“陪标”。陈某甲支付上述参与投标的公司所涉费用并给予一定报酬。2015年10月14日,该扶贫项目开标后由**公司中标,并按约定将该扶贫项目交予陈某乙施工,陈某乙亦按约定分多次将26万元支付给陈某甲、刘某某。2019年4月14日、19日,公安机关先后将刘某某、陈某甲抓获归案。后陈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26万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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