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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袁某某代替考试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区,住贵州省遵义市****街道**社区居委会**于2020年8月4日都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7日,黔南州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在都匀市民族中学举行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让同案人袁某某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袁某某分别于7月7日08时30分许、15时许到都匀市民族中学**考场**号座位代替刘某某参加高等数学和英语的考试,2020年07月07日16时许,袁某某在代考期间,被现场监考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

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刘某某无前科,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因此,本院认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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