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19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个休户。籍所在地鞍山市铁东区**街**栋**8号,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案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海城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盘锦市大洼区**镇**村**屯**,现住址盘锦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案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街道**社区**,现住址盘锦市兴隆台区**街**社区,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1月22日被辽河油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罪盗窃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辽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于2016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王某某、田某某、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6月27至2020年7月27日,2020年9月22日至10月22日)。
海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8年6月18日下午,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海城**镇**村**家随礼时,因生意上纠纷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发生口角,于某某遂动手殴打刘某某后离开。随后于某某方与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刘某某等人电话中约定双方在海城腾鳌镇老墙头村打仗。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指使王某某伙同于某某从盘锦、鞍山纠集多人,于某某纠集于某甲、周某某、于某乙(1969年**月**日出生)高某某等人,并指使王某某(另案处理)在**高速公路口接于某乙纠集打仗人员。当天下午,双方在**村外大坝和**镇**桥头处手持镐把、斧子、片刀等进行斗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王某某、田某某、于某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王某某、田某某、于某某不起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