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61961********,汉族,高中文化,**搅拌站负责人,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乡**村,现住大同市左云县云兴镇**小区**单元**室。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右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3日被右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下午17时许,右玉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搅拌站内有人赌博,并当场抓获赌博人员31名,遂将赌博人员传唤回右玉县公安局询问调查。经询问,赌博人员以“押宝”的形式进行赌博,内有坐庄、掏宝、押宝三类人员。赌博由刘某某组织,场所由梁某某提供。经查,刘某某、梁某某二人多次在梁某的玉林搅拌站院内一平房中组织多人赌博,并在赌博场所内向坐庄人员抽成、贩卖香烟,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山西省检察机关支持和服务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的要求,惩治企业人员犯罪与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相结合,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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