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湖南省长沙市****有限公司员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荣军,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3月25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最后一次于同年4月10日重报审查。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接受湖南省长沙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临沧市******电站(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某某(不起诉)的安排,在湖南省长沙市****有限公司办公室内,通过电脑下载公文模板,然后根据刘某某告知的内容对公文进行修改,之后采用电脑抠图方式将正式的*****局文件上的印章进行复制,伪造了盖有“*****局”印文的*****局【***函**号】文件一份。同年7月19日,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市场营销部工作人员对刘某某提交的*****局【***函**号】文件进行核实发现,该文件存在多处伪造痕迹,且*****局并未下发过该文件,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涉案文书上的“*****局”印文不是盖印形成,与样本上的“*****局”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证明犯罪情节的各项证据有:
1.接处警登记表
2.到案经过;
3.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4.证人证言;
5. 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从犯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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