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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孙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_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密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七台河市**公司**、**,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单元**室。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串通投标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七台河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七台河市逸安园殡仪服务中心场地铺装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招标要求投标方应具备沥青搅拌站。七台河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经营人刘某某为获得该项目工程,请托七台河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崔某某及七台河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张某甲帮忙报名投标,以达到三名以上投标者的开标条件。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指派**公司员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负责该工程招投标工作,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指派**公司**部**犯罪嫌疑人张某乙负责以**公司名义帮助**公司报名投标,孙某某除制作**公司投标文件外,从张某乙处获取**公司相关材料,代**公司制作投标文件(含商务报价部分,投标报价5,751,503.15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受托后,自行制作**公司投标文件,在投标前将电子版标书交给孙某某,孙某某在得知**公司报价基础上制作**公司投标文件,并将**公司投标文件商务报价部分确定为5,683,127.37元人民币后将电子版标书交还崔某某,崔某某打印、装订后加盖**公司公章。经公开投标,七台河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4,401,505.99元人民币报价中标,**公司以5,592,529.27元人民币报价为第二候选供应商,2015年7月10日,**公司出具弃标函,放弃该工程招投标活动,**公司顺延中标承建该工程,中标工程价格5,592,529.27元人民币。经鉴定,**公司承建该工程亏损83,453.72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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