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蠡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15时许,白某某与妻子齐某某因琐事到蠡县**镇**毛纺厂内找史某某,后齐某某被吴某某、刘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齐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刘某某真诚悔罪,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