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何某某等6人开设赌场案)(康某某)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五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曾用名康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719******02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甘肃省临洗县**镇**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29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夏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2月1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利用手机在星际娱乐、极速国际网络赌博网站担任网站代理期间,为网站推广赌博游戏,发展会员,从中获取佣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推广赌博游戏,发展会员从中牟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经审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多次供述不一致,且不能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另经补充侦查,现有其它证据仍无法证明其获取佣金数额达到追诉标准。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