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五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3040219******2712,本科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区**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30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夏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2月1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利用手机在“极速国际”网络赌博网站担任网站代理期间,为网站推广赌博游戏,发展会员从中获取佣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推广赌博游戏,发展会员从中牟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经审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推广赌博网站所获佣金与微信账单明细不一致,且不能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另经补充侦查,现有其它证据仍无法证明其获取佣金数额达到追诉标准。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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