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五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2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220******0030,汉族,大专在读,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住湖南省常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28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夏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2月1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利用手机在极速国际、星际娱乐网络赌博网站担任网站代理期间,为网站推广赌博游戏,发展会员,从中获取佣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推广赌博游戏,发展会员从中牟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经审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多次供述不一致,且不能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另经补充侦查,现有其它证据仍无法证明其获取佣金数额达到追诉标准。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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