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戊,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镇**村**组,现住贵州省正安县**镇**路**段。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戊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正习高速二标段五队、二队工人冯某乙、熊某丙、陈某丁因前期在正习高速所做劳务费未结清,多次到碧峰街上正习高速项目部进行协商,未得到解决。2019年10月24日15时许,冯某乙驾驶自己号牌为贵C9****轿车、陈某丁驾驶自己号牌为渝B6****轿车载着熊某丙到**镇**村**组**道**处,用两辆轿车阻止便道口车辆通行,后碧峰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协商过程中因产生冲突未达成一致意见,冯某乙、熊某丙、陈某丁用车堵住便道后离开现场。18时左右,刘某戊、管某己因便道被堵导致沥青无法运送,经两人协商一致后采取强硬手段推离车辆,于是刘某戊拿起一把洋铲将陈某丁渝B6****轿车左前门窗玻璃砸烂,将该车推离便道口,因另一车辆属自动档汽车,无法推离,于是管管某己电话联系其工人霍某甲到场移开该车,霍某甲驾车来到现场后,刘某某指示霍某甲驾车将堵路的贵C9****轿车撞开,于是霍某甲驾驶渝AQ****皮卡车撞击贵C9****轿车,将该车撞离便道口,导致该车左前门损毁,引擎盖变形。经对车辆受损部分进行鉴定,渝B6****轿车损毁价值350 元,贵C9****轿车损毁价值10146 元。
本院认为,刘某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该案被害人存在过错,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