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22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蒙城县××××线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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