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阎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XX年2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XX02132511,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临潼区东环路XX小区X单元X楼西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酒后驾驶陕A18VXX号普通小型轿车行驶至阎某某铝业路中段时,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刘某血液血醇浓度为131.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刘某醉酒时段已系深夜凌晨时段,且驾驶行驶距离和时间持续较短,归案后,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此外,经临潼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对刘某进行社会评估调查,临潼区司法局认为刘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上,本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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