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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偷越国(边)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所***段**路**号**幢**单元*-*。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9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连县边防大队案件侦查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郭某某、郑某某、冯、罗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在孟连开大排档的罗某电话邀约冯某、郑某某将自己的车从重庆开往孟连,并顺路到孟连来游玩,随后郑某某邀约了自己的同学被不起诉人刘某,三人于2019年9月13日驾车到达孟连,在孟连与罗某和郭某某见面后,5人商量要到缅甸勐平游玩,2019年9月14日,5人从孟连勐啊口岸附近橡胶林乘坐皮划艇非法出境到缅甸邦康,后经邦康、勐波到缅甸勐平,几人在勐平游玩之后于2019年9月15日上午经孟连芒信200口岸附近小路偷越国边境进入中国芒信口岸,冯某、郑某某、郭某某、刘某在口岸附近遇到芒信边境检查站巡逻民警,民警询问后四人遂交代了偷越国边境事实,罗某于2019年9月16日到孟连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共同犯罪。因刘某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刘某主观恶性不大,属于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案发后真诚悔罪,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睿作出不起诉决定。

扣押的手机应依法予以没收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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