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省**市人,户籍所在地**省**市**乡**村,住**省**市**区**花园**号楼**单元**楼,因涉嫌犯有窝藏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于2019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乙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6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乙在明知刘某甲盗窃拖拉机的情况下,驾车将刘某甲从白城市区送回家中。
本院认为,刘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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