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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乙寻衅滋事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乙,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7********,中专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中共党员,现住莒南县经济开发区**村**号。于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莒南县***镇***村刘某某的朋友梁某某因急需用钱,自2016年6月17日,向李某某等人借款,刘某某作担保。后因梁某某没有还清借款,李某某、刘某某等人要求担保人刘某某偿还债务,期间李某某让尹某某、解某某(在逃)带人将刘某某和王某某的轿车强行开走,后下落不明;李某某、刘某乙多次带人威胁刘某某,影响其正常生活,还去梁某某位于**镇**庄的冷库(因梁某某欠曹某某钱,该冷库已被法院判决给曹某某,曹某某将此冷库租给郁某某使用)堵门闹事,严重干扰了冷库的正常运转。期间李某某(批捕在逃)伙同尹某某(批捕在逃)窜至***镇***小区将停放在10号楼下的白色起亚K2(鲁******)轿车盗走,并以一万余元的价值变卖。经莒南县物价局鉴定,被盗的K2轿车当时的市场价值为3353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乙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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