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林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丙,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78********,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区。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邵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雁,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刘某丙、万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同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12月24日、次年3月6日补查重报;分别于次年1月25日、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对上述案件并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湖南隆回县某某药房的刘某丙在湖南邵东市廉桥药材市场的“某某名贵中药”的刘某甲手里非法收购炮制穿山甲鳞片(俗称“甲珠”)2公斤,价值6300元。经鉴定,在隆回某某药房查获的疑似野生动物制品为炮制的马来穿山甲鳞片,马来穿山甲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19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刘某丙于2020年2月24日主动向邵阳县森林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款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情况、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批复、缴款凭证、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孙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同案人刘某甲的供述;4.被不起诉人刘某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刘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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