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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1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5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9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于2019年6月29日23时15分许,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渝A710**的小型轿车并搭载周金亮,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出发往本市渝中区菜园坝方向行驶,行驶至本市渝中区菜园坝转盘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84.8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车辆指认照片、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查获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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