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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刑不诉〔2020〕12号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峰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魏县**镇**村**巷**号,现住原籍,无业人员,群众。于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苗某某(另案处理)伙同冯某某在逃)、苗某甲(在逃)、牛某某(在逃)、姜某某、连某某在魏县创业基地、东代固乡张固村、棘针寨乡南寺庄村等地合股开设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招揽人员赌博。该赌场聚赌时间一般在当晚十时至次日凌晨,按照每锅10%的标准抽头,其中7月份、8月份共抽头渔利约400万元,除去开支消费后股东平分。其中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在股一个月左右共获利四五万元,犯罪嫌疑人连某某在股一个月左右共获利十几万元。2017年5月王某某为向苗某某要修车款,被苗某某告知得在赌场工作,苗某某赢钱就以给王某某发工资的方式抵所欠修车款,王某某负责安排放哨人员,接送赌客等工作,苗某某在赌场散场时给其1000至2000元,王某某干了一个左右离开,共获利两万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赌场担任工作人员,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条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其系从犯,且参与时间不长,而且其到赌场工作是为了要苗某某所欠修车款,不得以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所得的工资实际上是苗某某偿还的欠款,其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公安机关主动交代2017年苗某某开设赌场犯罪事实,为认定苗某某该起犯罪起到积极作用,公安机关起诉时建议从轻处罚,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我院经检委会讨论研究决定对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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