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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检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72********,满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岫岩满族自治县**处兴隆**部**。户籍**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6日、2020年1月19日至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12日至11月26日、2020年1月7日至1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至2018年末,为加强岫岩满族自治县映山红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岫岩满族自治县**办**处要求兴隆沟村民委员会负责推进景区建设工作。兴隆沟村**兼村委会**被不起诉人刁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林业等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兴隆沟村东堡组(林业区划为兴隆沟村6林班8、9、16、17、18、19小班)林地内组织实施映山红景区观光道路的修建,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经聘请林业工程师现场技术勘测,被不起诉人刁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62.761亩,其中商品林面积32.44亩,公益林面积30.321亩。被占用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均遭受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刁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刁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具备从宽减少量刑情节;从被不起诉人刁某某的犯罪动机来看,其并非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是为了完成岫岩满族自治县**办**处交待的工作任务,也是为了本村的经济发展,主观恶性较小。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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