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刁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5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M****小轿车,行驶至博罗县**街道**公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mL。
本院认为,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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