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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凤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凤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61983********,瑶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凤某某驾驶车号牌为粤D8****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白某某大广高速太成入口收费站匝道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检验,凤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08.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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